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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捡戒指赔偿案
2010-09-10 09:54:20 来源:
2009年7月9日,张武浩和我女朋友蒋影(化名)在农业银行前的停车场,在地上看见了一个戒指,就弯腰捡起来了,戒指的做工特别粗糙,就觉得肯定是假的,所以在马路边就随手扔掉了。
2009年底,张武浩接到了顺义区人民法院的一张传票,张武浩并没有请律师,他是自己一个人出庭的。“我在法庭上说,我们确实捡到了一个戒指,但确实是假的,因为做工非常粗糙。”
原告王燕羽出示了一张北京百利恒珠宝有限公司的销售确认单,确认单上显示,王燕羽曾经在该公司购买过价值4.6万元的钻戒一枚。这也是一审和二审判决中,判定张武浩赔偿4.6万元的主要依据。法院认为,张武浩在拾到戒指后,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,也未妥善保管。他自称将戒指扔掉,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,他的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,且具有主观故意,应对由此给王燕羽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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